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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90号

蒙建楠与王淑萍、曹言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建楠,王淑萍,曹言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90号申请人蒙建楠。被申请人王淑萍。被申请人曹言立。

申请人蒙建楠与被申请人王淑萍、曹言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邑县城区比德弗国际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恩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