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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407号

贾学启与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学启,张留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407号原告贾学启,男,194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留勤,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启诉被告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学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学启承担。

审判员 范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