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713号
原告:杨海波,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自由职业,住山丹县东乐乡五墩村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中,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甘州区润泽庭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6********。
被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527719-0。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张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黄建中、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杨海波。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