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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2594号

周勤与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勤,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2594号

原告:周勤,女,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568-2。

法定代表人:黄文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勤诉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致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