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章荣州,男,193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仁深,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岩、邓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荣州与被告章仁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荣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朝 晖
代理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仙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