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1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志国
被执行人:XX芳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芳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