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75号
原告:东至尧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金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周运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尧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至尧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11.00元,减半收取84355.50元,由原告东至尧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