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齐,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贺,男,1985年6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万君,男,1954年8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杨国齐与陈贺、陈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国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