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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726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代表人:王建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布控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7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