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负责人张健,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堃,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资产保全岗职员,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国祥,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秀花,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文海,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松艳,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申请执行马国祥、马秀花、黄文海、马松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