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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36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韦中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韦中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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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3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

负责人:何毅,行长。

被告:韦中卫,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韦中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雪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