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30号
申请人:吴X1,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
申请人:吴X2,女,1947年8月6日出生。
申请人:吴X3,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
申请人:吴X4,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吴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三区X号楼,房号X(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吴X3所有;2、吴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X号楼,房号X号(建筑面积:47.9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吴X4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葛明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