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1民初第3466号
原告:付海燕。
被告:高强。
原告付海燕诉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海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高强偿还原告欠款4.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原告付海燕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高强,原告亦不能再提供被告高强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强��明确身份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退还原告付海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