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23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