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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123号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23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