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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536号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36号

原告:赵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韩锦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世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