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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1475号

李萍诉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萍,马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1475号

原告:李萍,女,回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系中国石油总公司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职工。

被告:马芳,女,回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

原告李萍诉被告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萍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内容)

审 判 员  马丽娟

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毅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