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1475号
原告:李萍,女,回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系中国石油总公司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职工。
被告:马芳,女,回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
原告李萍诉被告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萍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内容)
审 判 员 马丽娟
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毅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