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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7民初175号

叶芳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芳,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175号原告叶芳,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农民。被告陈勇,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芳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永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