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2042号
原告:周万遂。
被告:胡敏。
原告周万遂诉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万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万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胡敏因需向周万遂借款5000元。借款后胡敏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胡敏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原告周万遂与被告胡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胡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周万遂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