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赵遂太,男,住所地禹州市东区被执行人魏盘根,地址禹州市。赵遂太与魏盘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年魏民二初字第2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盘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遂太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盘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遂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盘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遂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喜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