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628号原告童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予以退还。代
审判员 史瑾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婷 微信公众号“”
童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628号原告童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予以退还。代
审判员 史瑾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