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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保39号

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保39号

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沙坨子二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6600000元。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1号的某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海清

审 判 员  朱大星

人民陪审员  段克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