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81执2214号

申请人孙广平诉被执行人杨清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2214��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岚

审判员 栾岳勤

审判员 路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