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2214��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岚
审判员 栾岳勤
审判员 路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树林 关注公众号“”
申请人孙广平诉被执行人杨清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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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2214��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岚
审判员 栾岳勤
审判员 路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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