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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069号之一

杨亚兰与李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亚兰,李用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亚兰,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李用明,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现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杨亚兰与被执行人李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用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