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亚兰,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李用明,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现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杨亚兰与被执行人李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用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