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执820-2号

姜振利与杨长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振利,杨长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820-2号申请执行人姜振利。被执行人杨长伦。本院在执行姜振利与杨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杨长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振利申请执行的标的15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振利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