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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2044号

张先堂与张先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先军,张先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军,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荣,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先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先堂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各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载明土地四至,上诉人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曲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有异议,原判决以该证据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另,原判决对上诉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争议土地未查清。为查清案件事实,可列曲店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综上,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先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 勇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孔祥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