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军,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荣,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先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先堂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各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载明土地四至,上诉人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曲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有异议,原判决以该证据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另,原判决对上诉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争议土地未查清。为查清案件事实,可列曲店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综上,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先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 勇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孔祥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