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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652号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卫如、朱巧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卫如,朱巧娣,蔡红其,沈和波,陈红珍,王正义,范满华,张翠凤,沈汉兴,陈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652号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银军,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刚,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侯卫如。

被告:朱巧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如。

被告:蔡红其。

被告:沈和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其。

被告:陈红珍。

被告:王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珍。

被告:范满华。

被告:张翠凤。被告范满华、张翠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汉兴。

被告:陈巧英。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卫如、朱巧娣、蔡红其、沈和波、王正义、陈红珍、范满华、张翠凤、沈汉兴、陈巧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华

审 判 员  徐 均

人民陪审员  侯保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