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652号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银军,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刚,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侯卫如。
被告:朱巧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如。
被告:蔡红其。
被告:沈和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其。
被告:陈红珍。
被告:王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珍。
被告:范满华。
被告:张翠凤。被告范满华、张翠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汉兴。
被告:陈巧英。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卫如、朱巧娣、蔡红其、沈和波、王正义、陈红珍、范满华、张翠凤、沈汉兴、陈巧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华
审 判 员 徐 均
人民陪审员 侯保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