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94号
原告:赵静,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荣,女,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朱家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翠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