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487号
原告:吴海龙,男,汉族,农民。
被告:安丰春,男,汉族,个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
主要
负责人:李秀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吴海龙与安丰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海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龙撤回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建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