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25-3号
申请人:朱怀付。
被执行人:胡建才。
被执行人:陈泽喜。本院(2016)皖1182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建才、陈泽喜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胡建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银行存款812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朱怀付与胡建才、陈泽喜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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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25-3号
申请人:朱怀付。
被执行人:胡建才。
被执行人:陈泽喜。本院(2016)皖1182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建才、陈泽喜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胡建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银行存款812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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