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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925-3号

朱怀付与胡建才、陈泽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怀付,胡建才,陈泽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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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25-3号

申请人:朱怀付。

被执行人:胡建才。

被执行人:陈泽喜。本院(2016)皖1182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建才、陈泽喜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胡建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银行存款812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