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943号
申请执行人:冯宏,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
被执行人:王恩民,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
被执行人:王恩哲,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恩民、王恩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恩哲在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冀0209民初137号案应享有债权予以冻结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