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530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丹,务工,;
被告:金作昊,务工。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丹、金作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