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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530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贺丹、金作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贺丹,金作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530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丹,务工,;

被告:金作昊,务工。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丹、金作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