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伟
审判员 张荣
审判员 冯 海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