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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563号

刘英杰与刘凯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英杰,刘凯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56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杰。被执行人刘凯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杰与被执行人刘凯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