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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468号

北京京威山花地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京威山花地毯有限公司,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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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4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威山花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三号院内3号楼地下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杜磊。北京京威山花地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被执行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威山花地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5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审 判 员  程中涛

代理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