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499号原告胡龙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昌。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昌与被告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龙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胡龙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