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513号
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A-物管房2。
法定代表人:伍有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瑶,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路,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冉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