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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城民初字第778号

王玉梅与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梅,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王玉梅。

委托代理人:赵波,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住址:海阳所镇驻地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旦状,经理。

被告: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乳山市胜利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兰,经理。

被告:刘振明,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广

审 判 员  兰晓华

审 判 员  杨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肖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