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王玉梅。
委托代理人:赵波,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住址:海阳所镇驻地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旦状,经理。
被告: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乳山市胜利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兰,经理。
被告:刘振明,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广
审 判 员 兰晓华
审 判 员 杨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肖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