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324号原告李春月,女,1962年出生,。被告崔兵营,男,1983年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群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艳娜 关注公众号“”
李春月与崔兵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324号原告李春月,女,1962年出生,。被告崔兵营,男,1983年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群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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