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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324号

李春月与崔兵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春月,崔兵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324号原告李春月,女,1962年出生,。被告崔兵营,男,1983年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群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