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怀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敏,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俊凯,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华福,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东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君,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强制执行部分执行款后,经查询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茹海峰
审判员 王潞伟
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