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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702号

李治荣与潘砚冰、王香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治荣,潘砚冰,王香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李治荣,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砚冰,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香娥,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治荣诉潘砚冰、王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笫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文审批员刘城韬审批员翟卫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