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执1197号

王频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频非,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197号申请人王频非,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下屯村村西5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506XXXX。法定代表人肖庆岭,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王频非依据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064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64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王频非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明

代理

审判员  宿 航

代理

审判员  崔道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