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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申68号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姚超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姚超龙,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全,刘万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6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民康巷*号。

法定代表人:贾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姚超龙,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审

被告: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黄桃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徐国全,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审

被告:刘万栓,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超龙及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徐国全、刘万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