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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651号

原告刘宁松与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宁松,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51号

原告:刘宁松,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杨进,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刘宁松与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宁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刘宁松负担。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