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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062号

卢欢欢与程文娜、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欢欢,程文娜,陈方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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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62号

原告:卢欢欢。

被告:程文娜。

被告:陈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欢欢为与被告程文娜、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欢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洪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