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62号
原告:卢欢欢。
被告:程文娜。
被告:陈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欢欢为与被告程文娜、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欢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洪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