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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982号

于学伦与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学伦,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于学伦。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学伦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仲案子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