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04号
原告:井好祥。
被告:贺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井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井好祥负担。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04号
原告:井好祥。
被告:贺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井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井好祥负担。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