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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404号

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井好祥,贺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04号

原告:井好祥。

被告:贺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好祥与被告贺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井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井好祥负担。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