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执1136号

杨杨与潘淮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杨,潘淮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杨杨。被执行人潘淮清。本院在执行杨杨与潘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淮清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