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杨杨。被执行人潘淮清。本院在执行杨杨与潘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淮清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