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006号
原告:上海阳光工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新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永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俞国红,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阳光工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阳光工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阳光工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