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030号
原告:王宗山,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被告:赵辉,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王宗山与被告赵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宗山承担。
审判员 耿艺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邰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