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邓宏伟,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魏金殿,男,194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晓云,男,1946年6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宏伟与被执行人魏金殿、段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宏伟于2016年9月20日,因在申请执行之日被执行人段晓云已将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款项全部给付于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侯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